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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项目申报> 超长期特别国债申报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为系统解决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进程中一些重大项目建设的资金问题,从今年开始拟连续几年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不列赤字,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专项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2024年发行1万亿元,用于支持国家“两新”、“两业”、“两重”发展。2025年拟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1.3万亿元。

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发行批准至落地预计用时2-3个月。地方使用资金采用资金直达机制、中央还本付息,依据各地项目上报情况进行分配。

经略咨询能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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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长期特别国债历程

2024年为系统解决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进程中一些重大项目建设的资金问题,从今年开始,拟连续几年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今年先发行1万亿元。

2022年

到期续发7500亿元,中央使用,用于偿还2007年发行的特别国债部分到期的本金。期限3年。


2020年

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地方使用,7000亿通过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下达至县市,主要用于公共卫生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等基建项目,该部分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余下3000亿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通过特殊转移支付机制下达至县市,主要用于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期限5年、7年、10年。


2017年

到期续发6964亿元,中央使用,用于偿还2007年发行的特别国债部分到期的本金。期限7-10年。


2007年

发行的1.55万亿特别国债,中央使用,用于向央行购买现汇及汇金公司股权,成立中投公司。期限15年。


1998年

发行的2700亿特别国债,中央使用,用于补充国有四大行资本金以化解不良资产。央行给予政策支持,2400亿元源于央行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释放,300亿元源于四大行超额储备。期限30年。


2024年财政政策适度加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财政支出强度总体扩大,一般预算规模比去年增加1.1万亿元。

赤字率3.0,赤字规模达到4.06万亿元,比上年年初预算增加1800亿元。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7000亿元,比上年增加200亿元。


拟连续几年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今年先发行1万亿元。

去年新增国债1万亿元,大部分资金结转今年使用。

新增3.9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合理扩大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的规模。


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

继续执行相关财政补助政策。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安排102037亿元,同口径增长4.1%,其中安排均衡性转移支付25744亿元,增长8.8%。


政策融合

地方政府及国有企业可融资金的种类主要分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直达资金、项目投资专项融资资金市场化融资资金三大类,具体如下:

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直达资金

1、转移支付资金
2、地方财政赤字资金中央承担
3、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奖补资金
4、特别国债


项目投资专项融资资金


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2、城投债、企业债、公司债
3、政府信用支持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


市场化融资资金


1、企业市场化标准融资工具:IPO、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ABS等;

2、PPP新机制和特许经营项目市场化融资

3、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合作,撬动社会资本投资资金。投资人+EPC模式、授权经营A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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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储备范围

粮食安全

确保在任何时候都能从数量和质量上满足人民基本食物需求的能力。包括粮食的生产、储存、流通和分配等各个环节。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加强产业链供应链的自主可控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优化资源配置等

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和服务功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包括治理水土流失、恢复退化土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

社会事业(产粮大县单列)

教育、卫生、文化等。对于产粮大县,这些社会事业的投入和保障尤为重要。

能源安全

加强能源多元化战略,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

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供水、供电、排水等公共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则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交通物流重大基础设施

高速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这些设施的建设对于提升交通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其他重点领域

包含兴边富民行动试点城镇、边境口岸扩能改造等


超长期特别国债-两重方向支持领域和比例


支持领域

主要类别

支持范围

支持比例

一、粮食安全

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设施

支持产粮大县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县级医院、中心镇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办公养老服务机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等有一定收益的项目。

中央投资(包括新增中央投资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各类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下同))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粮食仓储设施

支持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中央储备棉糖仓储物流设施等。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不超过30%,西藏自治区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省涉藏州县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不超过100%,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的其他项目及新疆地区不超过50%。

二、能源安全

支撑性调节性煤电

支持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的支撑性调节性煤电项目。项目须列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并且能效、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中西部、东北地区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按照《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23]48号)有关规定执行,东部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农村电网改造

支持脱贫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等农网薄弱地区电网改造,提升供电保障能力。支持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接入消纳和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套电网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汽车下乡。

三、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

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符合规划布局的集成电路重大生产线等项目。

支持新能源汽车新型电子电气架构、高效电驱动、车用操作系统和固态电池及关键材料等攻关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战略性矿产资源供应保障

支持国内紧缺金属、非金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新建、改扩建矿山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新引擎新赛道

支持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研发和行业应用项目。

支持生物全链条技术产品创新和制造生产项目。

支持航空航天批量化低成本生产制造项目。

支持北斗规模化应用项目。

支持风光氢储等新能源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研发示范与设备制造项目。

支持OLED面板、Micro-LED器件和玻璃基板建设等新型显示领域重大项目。支持面向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的大规模智能算力基础设施。

支持新建大型、超大型算力中心。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四、城市基础设施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城市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新建项目城市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新建项目。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支持更新改造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
公共供水管网痛损治理支持老旧供水管网的诊断修复、更新改造工程,分区计量工程,压力调控工程,智能化监测调控工程。
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超大特大城市以及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城中村改造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红线外配套基础设施。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包括与小区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小区内的地下管线建设改造。
五、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持“三北”工程中部署的在建项目,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国家储备林建设等。中央投资按中央既有定额标准予以支持。
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支持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60%、60%,其中,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区原则上全额补助。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支持海河、准河、松花江、珠江等重点流域和大湖、白洋淀、丹江口水库等重要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重大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东、中、西部不超过项自总投资的30%、45%、50%。
六、交通物流重大基础设施铁路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支持京津冀、长三角、港澳大湾区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公路支持纳入《国家公路网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和收费的普通国道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水运支持纳入《全国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的港口和航道项目,国家大宗商品储运基地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相关港口和航道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国家大宗商品储运基地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机场支持运输机场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枢纽机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支线机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
物流基础设施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保税仓储设施,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支持冷链物流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冷链集配中心,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七、社会事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本科高校学生宿舍、中央高校新校区、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和生活设施、高校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普通高中建设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支持高水平医院创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支持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建设。支持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和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支持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的大城市加强医院建设。
文化旅游设施建设支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展陈展示设施。支持国家公园等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及配套服务设施。支持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内智慧展示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开放服务设施等旅游基础设施。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项目支持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健身步道等。
“一老一小”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以城市为单位申报的社区养老设施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等项目。支持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以城市为单位申报的托育服务体系等项目。
其他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支持殡仪馆、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烈士纪念设施等。
八、其他重点领域新疆西藏四省涉藏州县重大基础设施支持列入"十四五“实施方案,存在投资缺口、有一定收益且有融资需求的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西藏自治区公益性项目全部由中央投资安排。
兴边富民行动试点城镇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支持纳入试点城市有利于破除边境地区中心城镇发展瓶颈、提高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设施等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西藏自治区公益性项目全部由中央投资安排。
中欧班列集结中心

支持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实施枢纽综合能力提升工程,包括场站、集疏运道路、查验作业设施、临港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边境口岸扩能改造

支持我国已开放的11个铁路口岸、47个公路口岸实施扩能改造工程,包括增建铁路专用线、指定监管场地建设、查验货场改扩建、保税物流仓改扩建等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京津冀协同发展

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在雄安新区落地建设。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雄安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北京、天津、河北其他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里发展

支持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黄河流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尾矿库治理项目等。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东、中、西部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60%、80%。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支持符合政策要求,其他投向领域未报送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方向。

东、中部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粤港奥大湾区建设方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

东北全面振兴

支持对提升东北地区维护国家“五大安全"能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其他投向领域未报送的重大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


超长期特别国债-两新方向-设备更新支持领域和比例


支持领域

支持范围

投资要求

支持比例

一、工业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

支持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汽车、纺织、轻工、医药(含医疗器械)、金属非金属矿山(勘探开发)行业企业改造升级,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更新先进高效生产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有产业布局、产能等政策要求的行业须落实相关规定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 万元

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15%

二、用能设备更新改造

工业领域主要支持电力、热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纺织、造纸、机械、数据中心等行业企业实施锅炉、汽轮机、电机、变压器、空压机、换热器、泵、通风机、除尘器、电焊机、压缩机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相关行业企业冷却塔等重点用水设备更新改造,以及煤电机组爬坡性能提升、宽负荷高效改造涉及的燃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主辅设备更新改造

无明确要求

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20%

三、能源电力设施设备更新

                             1.高比例新能源外送改造升级

                             2.构网型控制技术升级改造

                             3.大电网稳定提升改造

                             4.配电网设备更新改造

                             5.新能源并网友好性能提升改造

                             6.新型储能电站改造升级

                             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更新改造

                             8.虚拟电厂设备更新改造

                             9.风电、光伏设备更新改造

                             10.煤制油气、生物油气设备更新改造

能源电力设施设备更新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 万元,其中配电网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1 亿元

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15%

四、交通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1.铁路领域设备更新改造

                             2.民航设施设备更新

                             3.城市轨道交通老旧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4.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无明确要求

铁路公共运输服务企业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支持比例不超过设备购置金额的50%,其他企业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支持比例不超过设备购置金额的40%。民航设施设备更新不超过设备购置金额的50%;老旧船舶按吨位定额补贴

五、物流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仓储自动化、冷链物流设备等

项目总投资应在2000 万元以上

不超过核定投资的30%

六、环境基础设施提标改造

  1.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 万元

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60%、70%、7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 亿元

2.水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

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60%、70%、7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 亿元

3.海水淡化装备设施更新改造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 万元

市政工程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60%、70%、70%(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企业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5%,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 亿元

七、磷化工企业绿色生产工艺设备更新

绿色生产工艺设备改造

无明确要求

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20%

八、教育设备更新

教学仪器、实训基地、智慧校园

无明确要求

企业的营利性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0%;非营利性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6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2 亿元

九、文旅设备设施更新改造

景区索道、演艺设施、智慧旅游设施等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 万元

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5%-30%

十、医疗设备更新

医学影像、重症急救等设备替换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 万元

非营利性机构,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60%

十一、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更换

住宅电梯安全更换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 万元

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5%

十二、电子信息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

半导体、智能终端生产线改造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 万元

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5%

十三、设施农业设备更新改造

智能温室、播种收割机械等

无明确要求

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

十四、粮油加工设备更新

粮食烘干、油脂加工设备升级

项目总投资1000万-1500万元

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

十五、海关查验设备更新

智能监管设备、安检仪器

无明确要求

支持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100%

十六、回收循环利用

                                                1.回收体系建设

                                                2.再制造

                                                3.再生资源加工利用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 万元

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5%


超长期特别国债申报要点


申报要求

原则上应为“十四五”规划、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的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或省级规划和相关实施方案中的重点项目。新开工项目要求前期研究论证充分,具备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原则上能够在 2024 年底前开工建设。在建项目的开工时间应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能在 2024 年形成较大实物工作量。已完工或投资完成额超 80%的项目不得报送。同时要严格落实各渠道建设资金,确保项目资金拼盘完整闭合。(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申报,无须面面俱到)


申报材料及相关报告

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申报报告主要内容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情况。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项目融资方案包括项目的融资主体、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具体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审核要点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依托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至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区,上报专项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绩效目标表并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审核要点包括:

项目是否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项目是否具有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代码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与在线平台上的项目信息是否一致;项目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原则上支持计划新开工、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即可开工建设;地方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填报是否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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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申报及审批流程

经全国人大批准,拟连续几年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今年先发行1万亿元。预计近期将启动项目申报流程。


申报期

进入申报期后,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同时从线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线下(项目单行材料)两条线进行申报。


逐级上报

由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照专项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逐级审核、逐级上报。


线上

拟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由项目申报单位经互联网端口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推送至属地发改部门;由属地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筛选审核,并将最终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国家三年滚动计划库,逐级推送。


线下

项目业主单位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真实性说明、资金承诺函等单行材料,同步报送至属地发改部门。最终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项目审核,确定支持项目清单。


超长期特别国债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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